作者:黃若陽
來源:縱橫執行(ID:Legal_enforcement)
近期我們團隊第一個通過“拒執”方案攻克的執行案件順利執結。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下簡稱“拒執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就已第一次有專門條款明確,但直到近幾年攻堅執行難才開始有較多應用,但多是由法院主導、公檢配合下的一條龍操作,以作為震懾老賴的典型。
大多數律師,并未使用,也不知如何使用“拒執”手段,以促進執行案件回款。
我們總結了此案代理的四點成功經驗,供大家參考“拒執罪”如何促進執行案件順利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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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核心思想:以打促和,要錢不要“命”
1. 拒執雖然用的少,但是拒執效果好
根據第三方數據平臺的裁判文書數據顯示,拒執罪在2016年前基本沒有太多應用。2016年到2020年期間,呈上升態勢,但也均未超過1萬(注:2017年數據28277件中,河南省貢獻25381件,屬于當年的個別偏差現象)。
10年期間共查有刑事裁判文書僅59652件,占千萬件刑事裁判文書的不到千萬分之一。
但是,在這不到6萬件的案件中,為了免除或減輕自身的刑事處罰,被執行人當庭自愿認罪7351件、坦白6210件、悔罪5607件、達成刑事和解協議3941件、取得諒解3228件、自首2885件、積極賠償678件,總數29900件,占比50.13%。數據表明,超過一半的案件,均獲得了良好的執行效果。
2. “只要錢,不要命”
當然,我們在代理執行案件過程中,一定要掌握的核心思想是“以幫助當事人執行回款為根本目的”。
“拒執罪”只是我們利用被執行人對刑事處罰后果的畏懼、理性博弈,迫使被執行人主動執行和解的一個手段。最根本的目的,是要被執行人履行判決,支付款項,而不是非要把被執行人送進監牢。
我們“只要錢,不要命”。
在這個核心思想的指導下,我們能夠采用的操作方案跟手段,就豐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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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突破口,給被執行人拒執“創造條件”
最初代理本執行案件時,我們一開始的思路仍然是找財產線索,希望能夠通過財產線索直接執行回款。
但是,在代理本案的過程中我們發現,被執行人目前“孑然一身”,財產早就處理完畢、婚也離了,表面上已經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如果按照常規思路,這個案件已經到了死路,無法繼續推進了。
但在經過內部詳細診斷分析后,我們發現,雖然被執行人本人沒有履行能力,但是與其共同居住的近親屬資產豐厚,且根據大數據的關聯分析,高度疑似有代持財產的可能。因此,我們決定創造性的嘗試用“拒執罪”的方式,以打促和,來迫使被執行人主動還款。
拒執方案的使用,需要吃透規定、精心設計,甚至要主動尋找突破口,給被執行人拒執“創造條件”。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僅20個字——“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但該罪名的具體實務適用,至少需要吃透“一個《解釋》、兩個《通知》”。
注:
一個《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 修正)》
兩個《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其中,特別需要理解與設計的就是“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具體適用情形,簡單以條文款項計數,為4+8=12種情形。
這12種情形,在具體使用上,應該要開放思維,靈活運用。
以“(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為例。
該款規定實際包含兩種可以設計的方案。
方案一:違反財產報告令的拒執
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后均會向被執行人發送報告財產令,要求被執行人主動報告財產情況。但實際履行情況是,被執行人90%以上都不會向法院報告財產。
我們可以主動詢問人民法院是否向被執行人發送過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是否有回復。
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回復,或者回復內容與所調查掌握的財產情況不符的,關鍵性的前置操作是“說服法官,對被執行人進行罰款或者拘留(實務經驗,罰款的說服可能性較高)”。
注意:該方案下,想走拒執,必須有“罰款或拘留”的前置程序。
如果被執行人還沒有正向反饋,就可以往下套拒執的程序。
方案二:違反限制消費令的拒執
根據目前法院一般的執行流程,在收案并發出執行通知后,如果被執行人未主動聯系履行,法院即直接通過系統對被執行人進行限制高消費。
此后,可以主動關注被執行人是否有到高檔餐廳、娛樂場所進行消費、以及使用高級轎車等等的違反限制消費行為(此方案需要對被執行人有較強的線下線索關注度),并進行取證,提供至人民法院。
同樣的,該方案也需要有罰款或拘留的前置程序。
在條文理解與適用上,還可以結合當地省高院等作出的指導文件進行設計,大家可以放飛思想多做思考與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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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程序,公訴or自訴靈活選擇
在評估滿足拒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后,根據法院的配合情況,選擇合適的訴訟程序,更是至關重要。
“拒執罪”的訴訟程序分為兩種:
1.常規流程——公訴:即人民法院認為本案被執行人已經涉及拒執的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2.自力救濟——自訴:申請執行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拒執罪的刑事自訴,由人民法院進行立案審查、審理判決;
兩種程序各有利弊。
公訴方案:因為是由人民法院移送,后續的公安、檢察院流程,屬于“一條龍”流水作業,基本沒有太多障礙,就等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以求得減輕或免除處罰,操作省心,效果極佳。
但是,說服法官以“拒執罪”進行移送,是最大的難關,需要進行非常充分的準備與溝通工作。
自訴方案:繞開了說服法官以拒執罪進行移送的難關,只需要程序性的取得向公安或檢察院提起控告后,公安或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自訴立案。
但是,刑事自訴能否被立案受理,以及受理對被執行人的威懾力較弱,是該方案需要再進行個案補強的注意要點。
因此,根據本案法官的配合程度、個案被執行人特性等,選擇合適的程序,將會產生更好的執行效果。
我們在代理本案過程中,曾先嘗試說服法官以“拒執罪”移送,提起公訴。但遺憾的是,因為執行法官的個人原因,說服工作在客觀上根本無法啟動。
于是,我們立即改變方案,選擇提起刑事自訴。向管轄的公安部門提出控告,經過多輪的座談、溝通,取得不予立案受理通知書,最終在管轄法院成功立案。過程曲折,但在做好充分、扎實的準備工作,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下,自訴的方案是可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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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發揮和解談判技巧,談出好價錢
在案件代理已經順利進入拒執程序后,一定要再次明確核心思想“要錢不要命”。我們的目的,是為了通過拒執罪的刑罰后果,威懾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這時,充分發揮和解談判技巧,談出一個好價錢,就尤為關鍵。
在拒執程序中,因為我們前期的努力,使我們在談判中占有優勢地位。“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以上兩點是談判的兩大核心王牌。
但是,如果僅是被動的等被執行人給方案,結果往往會低于預期。
此時,我們需要注意選擇談判人員、談判場合,并且進行和解方案的試探等等,充分發揮和解談判技巧,談出一個好價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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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執行案件的推進與成果回款,需要代理律師不拘于常規手段,開放思維勇于嘗試。“拒執罪”的使用,也僅是其中的方法之一。希望本文的四點經驗,能夠為執行案件的代理律師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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