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頒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明確了我國執行異議之訴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又規定了一種執行異議之訴,其中第三十二條規定,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這屬于執行異議之訴的哪種類型呢?是否屬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或者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這種執行異議并非針對執行標的提出,應該屬于一種民事權益的異議,實質上是排除強制執行。
然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天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通過分析上述案由和新的執行異議之訴情形,還有民事訴訟法律中的關于執行異議之訴的規定,可以得出,執行異議之訴局限于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定義實在不符合目前形勢的發展。因此,簡單地將執行異議之訴定義為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存在爭議,當事人或案外人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后不服執行裁判再提起訴訟以解決爭議的分析已經落后了。
可以看出,執行異議之訴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三大類型。執行異議之訴指向的爭議不僅是權屬爭議,還有分配方案爭議,民事責任權益的爭議。但異議人所提出的目的都是重新定義權利義務的分配規則。下面詳細分析權屬爭議、分配方案爭議、民事責任權益爭議三大類的裁判審理的重點。
關于權屬爭議的裁判審理。這里的重點無非是探索權屬的真實狀態。在法律上權屬有應然狀態和實然狀態。權屬往往是經過行政機關的登記進行物權的公示,由于物權的公示具有權威性和合法性,因此,執行實施中以經行政機關登記公示的物權進行查封凍結被執行人“應然狀態”的權屬是合法并符合程序的。但現實中往往出現,物權的應然狀態與實然狀態不一致的情形發生,例如借助第三人名義購買房屋或者是隱名股東等等情形,這需要異議人提供足夠的證明真實權屬的證據,包括支付憑證,委托合同,名義人與真實物權人平時的工資收入,名義購房的事由等探索物權來源的真實境地。
關于分配方案爭議的裁判審理。分配方案在執行程序中制作,目前該方案的適用主體應當是被執行人屬于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情形。該爭議無非是債權的真實性、優先權的真實性或順序、債權的數額、主體的適格等問題。一般在該爭議中審判機構不直接調整分配金額大小,而是直接撤銷后由執行機構重新作出分配方案。如果認為執行分配方案無錯誤,可直接維持該方案。
關于民事責任權益爭議的裁判審理。這種責任的權益性爭議屬于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系,涉及公司法的出資問題以及股東的權利義務問題。打個比喻,如果股東未有足額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情形,審判機構審理時候可以引用公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審查股東對公司是否盡到應有的出資責任,或者是否將公司財產轉移到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下。幸虧,這可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但如果股東比較老手,涉及關聯企業控制或者賬目一清二楚,那就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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