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舒、唐青林、龔炯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云亭案例:不期而至的6.6億元強制執行,如何成功阻擊?
案例導讀
案子終審裁判后,未能履行的,一般會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有人認為,怎么判就怎么執唄,白紙黑字,法院法官照章辦事,沒啥技術含量。但實際上,執行糾紛并非傻大黑粗,執行中有很多花活兒與門道兒。目前我國的統一強制執行法雖提上議程,但尚未出臺,司法實務中適用的執行規范、執行程序非常繁雜,執行裁判規則也是多有沖突。甭管是推進執行,還是阻擊執行,只要所涉重大,均需要“深解其中味”的律師代理辦案。
云亭律師全程代理了Z公司(被執行人)執行糾紛系列案并取得完勝,最終本案由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終結本次執行,塵埃落定。本執行糾紛系列案特點有四:
1.本案執行法院層級高(S省高院),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且在最高法院層面足有三個關聯案子。
2.本案涉案標的額高達6.6億元,雙方爭議巨大;且因法院的執行依據(生效法律文書)沒說清楚,兩個申請執行人之間還就分配執行款比例產生內部矛盾。為突出主干爭議,文中申請執行人簡化為D公司。
3.本案所涉具體案件多,執行異議、執行復議、國家賠償,大大小小足有10來個案子;文中特精選最有代表性的幾個案子。
4.本案另將執行立案、執行措施、執行和解、中止執行及終結執行全流程走了個遍;文中特聚焦執行立案及執行措施兩個爭議并予以全面剖析。
基本案情
一、客戶為經營礦業、地產的幾家關聯公司(以下簡稱“Z公司”),Z總為其實際控制人。Z公司與合作方(以下簡稱“D公司”)就煤礦投資產生股權轉讓糾紛。
二、當Z公司逾期支付第一批股權轉讓款,D公司立馬提起訴訟。至2015年,最高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S省高院一審判決,Z公司需向D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1.1億元。
三、案子短期內翻盤無望。Z公司為順利開發項目并銷售回款,緩解后續付款壓力,雙方經調解,S省高院作出民事調解書,明確后續股權轉讓款2.9億元,分為2017年6月(0.9億元)/2019年6月(2億元)兩筆兩期償還;任何一期不按時給付,則2019年9月一次性支付6.6億元。
四、2016年6月,雙方就上述兩案的股權轉讓款支付事宜達成一攬子《和解協議》,明確用Z公司項目房產銷售款支付欠款。
五、后雙方因履行《和解協議》產生爭議,且Z公司也未在2017年6月支付0.9億元股權轉讓款。2018年4月,經D公司申請,同日,S省高院強制執行立案;并對Z公司在6.6億元范圍內采取凍結賬戶(并劃扣1.2億元)、查封項目等執行措施。Z公司現金流枯竭,危在旦夕,進京比選律師后確定由我們執行團隊代理本案。
六、我們介入后,立即采取阻擊執行的三個措施:①就S省高院執行立案行為,Z公司立即提出執行異議;②就S省高院執行行為(凍結、查封),Z公司立即提出執行異議;③通過客戶協調,就S省高院凍結劃扣商品房預售資金,由項目施工企業立即提出執行異議。
七、2018年6月,就執行立案爭議,S省高院作出異議裁定,駁回Z公司申請。Z公司立即提起復議。至2019年3月,最高法院認為案涉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并作出復議裁定,撤銷S省高院異議裁定并發回重審。
八、2018年10月,就執行行為(凍結、查封)爭議,S省高院作出異議裁定,撤銷本院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凍結、劃扣裁定;并返還已劃扣的商品房預售資金1.2億元。
爭議焦點
本執行系列案爭議有二:一是S省高院執行立案是否合法?二是S省高院能否凍結劃扣商品房預售資金?
關于執行立案爭議
Z公司主張:正在按照和解協議履行債務,且S省民事調解書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并未屆滿,不應執行立案。
D公司主張:Z公司怠于執行和解協議,且未在S省民事調解書規定的2017年節點支付0.9億元股權轉讓款,應立案執行。
關于執行行為(凍結、查封)異議
Z公司主張:商品房預售資金依法應專款專用,不能凍結劃扣。
項目施工企業主張:當前Z公司拖欠工程款達數億元,其對房屋預售款有優先權,該資金應依法保障優先支付工程款。
D公司主張:《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房屋預售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對抗D公司對Z公司的到期債權及法院的執行行為;且項目未完工未結算,項目施工企業對房屋預售款并無優先權,不能阻止執行。
云亭代理
關于執行立案爭議
我們的法律意見(精華摘要)如下:
事實理由:
案涉債務履行期尚未屆滿,S省高院裁定強制執行立案應依法撤銷。
首先,該民事調解書約定了二個層次的付款責任,貴院經申請責令異議人支付該6.6億元,具體對應民事調解書約定的第二層次即給付6.6億元的付款責任,鑒于該6.6億元的付款責任的付款節點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因此,異議人的債務履行期尚未屆滿,就此享有期限利益。
其次,異議人給付2.9億或給付6.6億的付款責任為替代關系,異議人給付6.6億元的條件成就,則給付2.9億元的責任即自動失效。該民事調解書關于異議人給付6.6億元股權轉讓款的約定為附生效條件的約定,生效條件為給付2.9億元的“任何一期不按時給付”,即若異議人未按約定給付2.9億元的任何一期,則關于異議人給付6.6億元股權轉讓款的責任條件成就,自動生效;而關于三異議人給付2.9億元的責任即自動失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十八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條 “執行實施案件立案后,經審查發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規定的受理條件,裁定駁回申請的,以‘駁回申請’方式結案。”
參考案例:最高法院裁判觀點,當事人對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生效裁判文書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一:《張開放、上海星信捷投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復72號】,本院認為,湖北高院(2014)鄂民二初字第00020號民事調解書確定,上海星信捷公司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年內償還張開放13500萬元,民事調解書確認自2014年11月12日起生效,張開放于2016年3月7日申請強制執行,此時三年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強制執行缺乏法律依據,湖北高院駁回張開放強制執行申請,并無不當。
案例二:《錢浩民與海南一洲藥業有限公司、香港一洲制藥集團有限公司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監287號】,本院認為,本案中,錢浩民有權依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逾期未支付2015年8、9、10月份款項,但對于未到期限的款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規定,錢浩民不能一并申請執行,執行法院也不能將被執行人未到履行期限的債務一并納入執行標的。故執行法院在執行(2015)海中法執字第224號一案中,向被執行人發出要求其履行支付1092萬元,并承擔執行費88320元的執行通知缺乏法律依據。該院作出的(2015)海中法執字第224號執行裁定,在人民幣1092萬元的范圍內凍結、扣劃被執行人香港一洲公司、海南一洲公司的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其它等值財產亦不符合法律規定。
關于執行行為(凍結、查封)爭議
我們的法律意見(精華摘要)如下:
事實理由:
案涉凍結賬戶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依法應當接受監管,且只能用于項目有關的工程建設。該凍結行為違反了商品房預售資金必須用于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應予解除。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第三款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
“各地區要切實強化預售資金管理,完善監管制度;尚未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地區,要加快制定本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對預售方案報價過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或沒有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商品房項目,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書。”
參考案例:最高法院裁判觀點,商品房預售資金依法應保障專用于工程施工建設,工程進度款債權申請執行的,法院可依法執行;普通債權申請執行的,執行法院并不得凍結、劃扣。
案例一:《青島海宜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青島國隆昌盛投資置業有限公司、青島國隆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復42號】,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人民法院能否凍結、扣劃商品房預售資金。商品房預售資金,是開發商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出售給購房者,購房者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給開發商的購房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貨幣作為一種特殊的動產,實行占有即所有原則。購房者將購房款存入開發商指定的賬戶后,該賬戶內的資金即屬于開發商所有。由于開發商預售的商品房屬于期房,對于購房者而言,具有比較大的風險,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2013年3月26日,國務院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法〔2013〕17號)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辦法,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能夠用于工程施工建設,以保障購房者的利益不受損害。就本案所涉普通債權的執行,應當綜合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有關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管理規定,在保證建設工程施工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可凍結監管賬戶的相應款項;在確保工程建設資金充足的前提下,或者待工程竣工后,依債權性質依法執行。
案例二:《青島海宜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青島國隆昌盛投資置業有限公司、青島國隆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復33號】,本院認為,二、關于工程進度款能否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執行問題。
商品房預售資金,是開發商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出售給購房者,購房者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給開發商的購房款。由于開發商預售的商品房屬于期房,對于購房者而言,具有比較大的風險。2013年3月26日,國務院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法〔2013〕17號)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辦法,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能夠用于工程施工建設,以保障購房者的利益不受損害。案涉工程進度款屬于工程款,并用于建設項目的施工,如果不及時支付,將無法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因此,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付案涉工程進度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關于“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的規定和上述國務院通知精神。
裁判結果
關于執行立案爭議
S省高院認為,民事調解書載明,Z公司應于2017年6月之前支付D公司0.9億元股權轉讓款。但,Z公司直至2018年4月本案立案執行時并未履行該確定的義務。故D公司以民事調解書為據,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至于民事調解書中分期履行的內容,不影響D公司申請本案執行。
S省高院并作出異議裁定,駁回Z公司的異議。
最高法院明確否決S省高院的裁判觀點,認為,民事調解書確認的Z公司履行標的有兩個,即分期履行2.9億元,或2019年9月之前給付6.6億元股權轉讓款。且賦予了Z公司選擇履行債務的方式。現Z公司沒有按照分期履行2.9億元的內容履行,既已選擇按照2019年9月之前給付6.6億元股權轉讓款的內容履行。而且2019年9月之前均為Z公司給付6.6億元股權轉讓款的履行期間。換言之,Z公司選擇在2019年9月之前任何一天履行,均是符合本案執行依據的內容。因案涉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至,無法確定Z公司是否在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S省高院立案執行本案,不符合執行案件立案受理的法律規定,亦有損Z公司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期限利益,應予糾正。
最高法院并作出復議裁定,撤銷S省高院異議裁定并發回重審。
關于執行行為(凍結、查封)爭議
S省高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人民法院能否凍結、劃扣商品房預售監管賬戶內的資金。商品房預售資金,是開發商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出售給購房者,購房者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給開發商的購房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法〔2013〕17號)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辦法,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能夠用于工程施工建設,以保障購房者的利益不受損害。由于開發商預售的商品房屬于期房,對于購房者而言,具有比較大的風險。《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因此,商品房預售資金賬戶內的資金應當用于工程施工建設。本案中,案涉資金均系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進行的凍結、劃扣,由于涉案工程項目一、二期均沒有完成工程建設,案涉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用于建設項目的施工,如果不及時支付,將無法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本院作出凍結、劃扣商品房預售資金的裁定,沒有法律依據。
S省高院并做出異議裁定,撤銷本院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資金部分凍結、劃扣的裁定內容;已劃扣的商品房預售資金1.2億元予以返還。
律師手記
首先,客戶信任所寄,定當不辱使命。本執行系列案,執行法院層級高(S省高院),涉案標的額高達6.6億元。客戶在公司名下財產全被查封、扣押、凍結,執行措施泰山壓頂,公司命懸一線之際,開著私家車(注:失信被執行人依法不能坐高鐵飛機),千里迢迢來北京,選擇我們操盤代理本案,是對我們的信任;我們定當全力以赴,不負重托。從最終裁判結果來看,案子雖有波折,有些爭議還得靠最高法院一錘定音,但都能柳暗花明,達到客戶的委托目的。
其次,打官司要精準施策,做正確的事。我們接手本案后,經綜合分析判斷,確立了“以時間換空間”的訴訟策略,即通過強力阻擊本案執行來換取企業的騰挪空間;并分主體,分對象,一連提出三個執行異議。本案實體審理上被最高法院定了性,客戶被迫簽了城下之盟(民事調解書);為贏得時間,等地產項目翻盤回款,才設定了差異巨大的二個付款層次(2.9億元vs6.6億元)。如今6.6億元付款節點未到,法院就強制執行,本案執行程序上又讓客戶“賠了夫人又折兵”。是可忍,孰不可忍。強制執行每進一尺,企業就向懸崖走進一步,時間就是生命,于情于理于法,我們都得立即采取措施并依法提出異議,阻擊本案執行。
最后,打好官司,功夫更在案子之外。辦案中有很多精彩的花絮,看似沒成效,但確是辦案的真功夫,體現了律師的良苦用心,值得銘記:
1. 推動法院自我糾錯,說之真難,為之則易。S省高院收到我們EMS郵寄的執行異議材料后,一味施展“拖字訣”,既不異議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更未作出異議裁定,嚴重超期違法。多次溝通無效后,我們果斷就該法院不審查行為又提出執行異議。S省高院可能是感受到壓力,很快就異議立案,舉行了執行聽證,并作出異議裁定。
2. 辦案如用兵,扭轉戰局,要以正合以奇勝。S省高院駁回執行立案異議后,我們立即精研異議裁定書,并與客戶緊急溝通獲得大力支持,在繼續堅持原異議理由之外,指出該裁定文書在文字、格式等方面存在的十數處瑕疵錯誤與內容遺漏,并作為復議的理由。這當然不是簡單地吹毛求疵,而是為了先聲奪人,曝光異議裁定的錯誤,進一步說服最高法院復議改判。果然,最高法院裁定撤銷了S省高院異議裁定發回重審;并認為“S省高院應依審判管理工作程序予以糾正”。
3. 裁判文書要落地,虎口拔牙真不易。S省高院異議裁定,支持我們的請求,本院劃扣的商品房預售資金1.2億元需返還。但錢現躺在法院的賬戶里,說是要返還,但程序上還得走內部匯報審批,這一拖,又不知猴年馬月了。為維護客戶權益,我們與執行承辦法官,執行異議承辦法官,執行局各位領導法官,多輪溝通,催問返還進度。客戶也是多次至S省高院,與相關法官當面陳情。正在眉目關口,S省高院又突然指定J市中院執行本案(其時最高法院尚未就執行立案爭議作出復議裁定),D公司趁機又申請保全,J市中院不明所以就又裁定凍結查封Z公司名下財產。眼看心血要付諸東流,我們又緊急提起執行異議并與法官溝通,J市中院撤銷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凍結。后續再經過各方各種努力與協調,該商品房預售資金1.2億元終算是返還到位,入袋為安了。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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