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債券球
(以下簡稱“科創債”)》。全文六章,下面就各章主要內容逐一瀏覽,并進行簡單解讀。
(一)什么是科創債(第二條)
(二)科創債的標識(第三條)
關于與其他債券同時申報,并未說明科創債是否可以獨立占一個通道,比如與公募、私募是否互占。筆者傾向于不管科創債是公募,還是私募,應該與一般的公募、私募的通道是互占的,比如已經報了一般小公募公司債,應該不可以同時報一只小公募科創債。當然這個只是筆者傾向,具體還有賴于咨詢上交所。
(三)審核支持(第四條)
二、第二章 發行主體
作為發行人,除一般規定,發行人最近一期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能高于80%。
(二)科創企業類要求(第六條)
發行人除具備明顯科創屬性,需要滿足研發收入占比(3年5%)或研發金額(3年6000萬)、科創收入占比(50%以上)、專利數量(專利30項或軟件著作權50項)等要求之一,當然也給出了例外情況。
這條某種意義上與科創板的要求有神似之處。
簡單來說,就是發行人擬募集資金,實現創企業自我升級。
分兩種:
1、私募基金、創投企業,大概主要如PE、VC之類,募投方向自然是科創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2、優質發行人或擔保人,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發行人主體或者債項評級到AA+;另一方面報告期內創投收入占比超總收入的30%。
這類發行人主要針對國家級開發區或者重點園區的孵化企業,要求主體評級AA+。某種意義上來說,這類企業的發行群體更多面對的是園區的城投平臺。
科創企業類和科創升級類,大概因為企業本身基本都屬于科創類企業,因此未對發行人主體或債項評級做要求。
(一)募集資金用于科創比例要求(第十一條)
科創領域不低于70%,基礎設施不能超過30%(這點應該主要是針對城投平臺)。科創企業類沒有此類要求,大概是因為發行人本身就是科創企業,如果設置此類要求,有點畫蛇添足的意思。
(二)使用方式(第十二條)
可通過研發、項目建設、并購、運營、股權投資、建設研發平臺和機構等。
可以對發行前12個月科創投資進行置換。
本章主要對發行人對科創方面信息披露提出要求,重點對科創企業類、科創投資類、科創孵化類、募集資金用于科創的,以及存續期事項,分別提出了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在此基礎上,主承銷商和律師要出具核查意見。
(一)優質發行人的特別安排(第二十一條)
這條主要對優質發行人,主要指總資產大于1000億,最近一年總資產報酬率高于3%的發行人,提供了一些特別優化的措施,包括:統一申報、提前申報和優化信息披露等。這與4月22日《上市審核規則》中的相關規定形成呼應。
主要針對特別特殊的企業,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科創企業,成立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也可以非公開申報。
(三)促發行、降成本措施(第二十三條)
六、第六章 附則
這一章稍微值得注意的就是,科創企業類發行人可以非公開發行科創可轉債,這個與之前的雙創可轉債有點類似。
七、小結
科創債作為專項債券,目前的市場環境下,受眾群體相對較窄,筆者以為主要兩類發行群體:(一)大型產業類或者投資類企業;(二)園區城投平臺,當然相關園區得有一定的產業基礎,否則做起來應該比較難。至于其他,可能有個別一事一議的項目,歡迎各位補充。當然,不管當前市場如何,科創債的推出,對于整個債券市場長遠發展,自然是有積極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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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上交所科創債指引速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