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悅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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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法律事務部、北京破產法庭、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共同主辦的“第十一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京成功舉辦。來自全國各地400余位參會嘉賓圍繞論壇主題“營商環境優化建設中的破產法律制度改革與完善”及其“破產審判府院聯動與營商環境”“管理人制度與信息化建設”“債務人財產與債權保障”“重整程序與困境拯救”“個人破產立法問題”“合并破產與跨境破產”等六個具體議題進行了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討。
中國破產法論壇微信公眾號將持續為大家推送各位嘉賓在會議上的精彩發言,下面推送的是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楊悅在論壇上的主題演講。
司法重整制度中的府院聯動問題思考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 楊 悅
感謝論壇組委會給我這次機會,我想談談我對府院聯動問題的一些思考。府院聯動工作對于司法破產工作的重要意義,毋庸置疑,雖然并未訴諸法律規范,但每一位從事破產司法審判工作的法官都清楚,破產行政保障的是否充分有力高效,直接決定了司法案件案件的最終裁判結果和效果。本屆論壇也將破產審判府院聯動與營商環境作為分論壇主題,可見這已形成業內共識。
事實上這是自一個多月前的長白破產論壇之后,我便一直在思考的一個問題。在這個論壇上聽到了很多專家學者法官同行們的發言,雖然我也針對自己所提交論文做了主題發言,但我卻覺得這個問題需要更加深入的思考。首先就是何為府院聯動,我們談了很多,也講了很多經驗做法,可是究竟府院聯動應該包括哪些內容,是不是會簽文件,聯席會議,個案協調。其次如何將這一制度變為常態化,可持續,可執行,有效果,而不是流于形式。還有,各地很多好的經驗做法,個別案件也積累了有效的聯動模式,如何將這些經驗模式制度化,形成可復制可推廣可借鑒的規范,甚至提升為頂層制度設計內容,而不是仍然停留在工作經驗交流的層面。這些都是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遼寧當前破產審判工作簡要介紹:大家知道近年來東北地區面臨經濟結構性調整的艱難時期,國企改革,“清理僵尸企業”作為實現“去產能,調結構”工作目標的一項重要任務,正日益凸顯其重要意義。后疫情時期,市場環境變化帶來一些產品結構不合理,嚴重不符合市場需要,或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陷入債務違約風險的企業主體日益增多。所以近六七年來,我們相繼出現了東北特鋼、大連機床、沈陽機床、北方重工、丹東港、輝山乳業、興隆大家庭等大型企業破產案件。涵蓋了上市公司,重點國企,龍頭民企,證券公司,從重型礦產加工企業到港口運輸企業,從商業、地產、酒店服務業到食品生產、農產品加工企業。沒有想到的是在我們還沒有充分思想準備,組織準備,人才準備的情況下,就面對了一次全方位多角度高難度的遭遇戰。近年來感謝最高法院、專家學者、法院同行、機構管理人對遼寧破產審判工作的支持。
為什么選擇司法重整中的府院聯動問題來作為發言題目,并非說府院聯動只能用在司法重整程序中,而是單就司法重整制度來講,好的府院聯動具有特別的實際需要,牽導作用與更具結果導向的制度價值。例如在重整程序中的戰投招募,談判,方案制定,離不開良好的府院聯動工作機制。包括大家在熱議和實踐探索中的預重整工作,事實上更主要的還是行政牽導作用發揮的主戰場。也是后續司法重整工作得以更快捷推進的重要前奏與熱身,所以從大的方向上來說預重整也是府院聯動作用的一項重要體現。自己的審判工作體會,司法重整工作較之其他更需要得到行政支持與保障功能的充分發揮,實現促進企業重整再生的司法價值。
司法重整工作中的府院聯動可以從微觀的個案聯動與宏觀的制度設計兩個維度去思考。而后者又可以區分為各地區試行探索中的以加強審判管理和審判工作推進為目標的工作制度和更高層次的規范化制度建設與立法完善。由于發言時間限制,無法一一贅述。做個簡單闡述,拋磚引玉,以供同仁批評指正。
微觀層面,現實的考量,作為一名司法裁判者,我們在個案審理中都需要哪些行政方面的支持與保障,在哪些事情上需要溝通協調,行政層面又需要哪些問題與我們進行互動與聯系呢。首先行政部門對于司法重整工作早已不再談破色變,相反持續多年的司法重整工作推進,讓地方行政決策者看到了現代破產制度的絕對優勢與作用(倒是應當注意將經濟領域正常問題與社會矛盾過度導入司法的問題)。其次,重大案件審理前的行政準備不足問題。企業僵尸化進程的監管,風險的時點管控,導入程序的時機選擇等等。(舉例:東特鋼與丹東港的訴前重組失敗、興隆案的債務違約風險管控不及時)再次,程序中的全程支持與保障,溝通互動的及時性,工作協作平臺的組建與有效性。(大機床、沈機床,北方重工的地方政府主導推進模式,丹東港的省市一體化分工模式,東特鋼的省工作組主控模式)。最后,如何解決府院聯動的不確定性問題。(1)在個案中的區分對待問題(多數民企重整缺乏聯動與協助。即便有,行政支持充滿戒心,力度有限)。(2)聯動工作的短視與功利(個別重點案件的一過性聯動)。(3)當行政利益出現地方化傾向的問題(大機床案涉及省域利益爭議,興隆案件出現市域利益對立),法院當如何自處,案件當如何推進。
宏觀制度層面,只有規范化建設,頂層設計完善才是解決破產審判諸多問題的根本。先進地區先行先試,大膽探索,其他地區摸著石頭過河 亦步亦趨。很多時候也并不理想。文件不少,規定不缺,但真正落實無力,受人的因素(主要領導重視,執行人員配合)影響有,受各地條件限制的客觀因素也有。很多時候無可奈何,自說自話,也只停留在工作總結層面的繁榮。例如:破產行政保障資金的設立問題,東北地區司法工作涉及明顯的歷史遺留勞動安置與社會穩定問題,破產程序中涉及的稅費優惠制度問題,破產公共法律服務的補足問題,破產管理人資質評價、培訓從業與行業管理問題。至于資產清查、戰投招募與談判協助,案件審理中的輿情管控等具體問題,雖然重要,個案幾乎都需要,重點案件審理也是我們跟行政機關必提的,但考慮這些問題難以通過制度設計來完善,也大概仍只能放置于個案協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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