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2017年7月14日至15日,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此次會議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位一體”的金融工作主題做出了重大部署,做好金融工作要把握好幾點原則:回歸本源;優化結構;強化監管;市場導向。
2017年8頁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22號)(以下簡稱《金融審判意見》),《金融審判意見》正是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在司法審判領域的具體落實?,F,筆者就《金融審判意見》十大要點進行解析如下:
《金融審判意見》規定:“對于能夠實際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普惠金融,合法合規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護。對以金融創新為名掩蓋金融風險、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的金融違規行為,要以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確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權利義務。對于以金融創新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機會平等要求和商業可持續原則,以可負擔的成本為有金融服務需求的社會各階層和群體提供適當、有效的金融服務。發展普惠金融能夠使金融服務覆蓋更廣泛的人群,是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的重要手段,因此,《金融審判意見》提出保護降低交易成本且合法合規的普惠金融。
同時,對于以金融創新為名進行的各類規避監管套利、掩蓋風險及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人民法院將依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進行審理,依法追究相關各方責任。由此可知,各金融機構需要謹慎對待金融創新,對沒有實質意義的金融創新,不應提倡。
《金融審判意見》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依法否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預扣本金或者利息、變相高息等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合同條款效力。”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對民間借貸進行了利率規定,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金融審判意見》明確了金融借款合同的年利率上限為24%,而且該項利率上限包括了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結合兩次司法解釋的內容,我國目前年利率上限的司法保護范圍是:民間借貸為36%,金融借款為24%。
《金融審判意見》規定:“豐富和拓展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方式,除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外,應當依法認定新類型擔保合同有效;符合物權法有關擔保物權的規定的,還應當依法認定其物權效力,以增強中小微企業融資能力,有效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nbsp;
對于新類型擔保合同,可以理解傳統法定擔保措施之外的一些擔保手段。至于新類型擔保合同的范圍,并未進行框定,甚至未進行舉例說明,由此還有賴于后續司法判例予以說明。需要注意的是,認定新類型擔保僅適用于中小微型企業,大型企業的新類型擔保是否會得到保護依舊沒有定論。另外,新類型擔保的定義并不明確,是不是意味著新類型擔保必須也是一項擔保,對于其他非擔保增信措施(如差額補足等)能否納入新類型擔保予以保護,依舊不得而知。
《金融審判意見》規定:“依法保護融資租賃、保理等金融資本與實體經 濟相結合的融資模式,支持和保障金融資本服務實體經濟。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實為借款合同的,應當按照實際構成的借款合同關系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防范當事人以預扣租金、保 證金等方式變相抬高實體經濟融資成本?!?/p>
融資租賃、保理都是屬于金融行業的重要分支,它們依據自身的制度優勢,在各自領域發揮著極其重要的功能。但是近年來,大量融資租賃、保理都做著非自身領域的業務,譬如,以融資租賃的名義放貸款等,為此,金融審判應當依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進行審理,防止這類行業脫離本業,非法牟利,從而實現行業回歸本源,健康發展。
《金融審判意見》規定:“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依法認定互聯網金融所涉具體法律關系,據此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準確界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居間合同關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出借人以居間費用形式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規定的,應當認定無效。依法嚴厲打擊涉互聯網金融或者以互聯網金融名義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規范和保障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網貸一直是近些年的熱門話題,校園貸等一些網貸產品造成一系列較為惡劣的社會問題。本次《金融審判意見》明確,網貸機構只能是充當信息中介的居間人。網貸機構收取居間費等不得突破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同時,對互聯網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應予以打擊。
《金融審判意見》規定:“高度關注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委托理財、資產管理等新類型金融交易的案件,嚴格按照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等法律規范,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布指導性案例,通過類案指導,統一裁判尺度。”
私募股權投資、委托理財、資產管理等行業近年來高速發展,與之相伴隨的糾紛也不斷產生,為此,《金融審判意見》確認,將對該類案件進行高端關注,并規劃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的方式統一裁判尺度,對于指導性性案例,讓我們盡情期待。不過需要說明的是,這類案件的審理依據依舊是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等基本法律。
《金融審判意見》規定:“防范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否定其放貸行為的法律效力,并通過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遏制國有企業的貸款通道業務,引導其回歸實體經濟。”
國企通道業務,在現實中確實存在,一些國企借助自身較好的信用,從金融機構獲取高額低息貸款,然后將貸款拆分以更高利息發放給中小微企業,從中吃利差。這類國企一者脫離本業,違反設立初衷,二者實為影子銀行,拉高企業融資成本,擾亂金融秩序,理應予以規范治理。
《金融審判意見》規定:“依法處置“僵尸企業”推動經濟去杠桿。加強破產審判工 作和體制機制建設,充分發揮破產程序在依法處置“僵尸企業”中的制度功能。對于已不具備市場競爭力和營運價值的“僵尸企業”,及時進行破產清算,有序退出市場,切實減少無效供給、化解過剩產能、釋放生產要素、降低企業杠桿率,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充分發揮破產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促進有價值的危困企業再生。健全完善破產企業識別機制,對于雖然喪失清償能力,但仍能適應市場需要、具有營運價值的企業,要綜合運用破產重整、和解制度手段進行拯救,優化資源配置,實現企業再生。破產重整程序要堅持市場化導向,更加重視重整中的營業整合和資產重組,嚴格依法審慎適用重整計劃強制批準權?!?/p>
《金融審判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對于資不抵債的危困企業,如果屬于不具備市場競爭力和營運價值的“僵尸企業”,則及時破產清算,讓其退出市場。對于雖然喪失清償能力,但仍能適應市場需要、具有營運價值的企業,要進行拯救,使其再生??此迫嗣穹ㄔ豪脤徟袡喔深A了企業的市場經營,但實質上是通過司法這一最后屏障,實現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有效落實。
《金融審判意見》規定:“依法打擊逃廢金融債權的行為,明確責任主體和責任范圍,切實保護金融債權。根據具體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分別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特別程序、督促程序等不同程序,提高審判效率。有效發揮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的作用,降低金融債權實現成本?!?nbsp;
提出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并不意味著對實體經濟的放縱。對于金融債務,應當權利保護,保護的手段包括根據糾紛特點的不同適用不同的程序,并充分發揮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的作用, 2017年 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國銀監會聯合《關于充分發揮公證書的強制執行效力服務銀行金融債權風險防控的通知》(司發通〔2017〕76號),專門就公證保護金融債權進行規范,人民法院將依法通過這一系列金融債權保護措施降低實現金融債權的成本,從而讓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金融審判意見》規定:“依法認定政府違法提供擔保的法律責任,規范政府行為。依法認定地方政府利用平臺公司融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 投資基金、購買服務等方式變相舉債作出的行政行為或者簽訂的行政協議的性質、效力和責任,明確裁判規則,劃出責任邊界,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集聚?!?nbsp;
國家自2010年開始治理地方政府債務。今年以來,國家對政府債務的治理動了真格,包括出臺一系列嚴厲的規范性文件,甚至處罰了個別違法主體。本次《金融審判意見》明確,將依據現有的政府債務相關規定對此類糾紛進行審理,旨在通過司法途徑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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