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謝青房昊
來源:君合法律評論(ID:JUNHE_LegalUpdates)
2020年10月2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發布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科技監管類第1號》(以下簡稱“《指引》”)。該《指引》對證監會2020年7月24日發布的《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備案規定》”)有關證券服務機構備案的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指引》第五項,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定義見下)按照證監會2018年12月發布、2019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備案時,應比照《指引》有關備案路徑、材料等要求按規定開展備案工作。由此可見,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備案工作的法律依據為《管理辦法》,而此次發布的《指引》則對《管理辦法》中的備案要求進行了細化。
下文將對《管理辦法》中有關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備案要求進行簡要總結。
一、備案主體
根據《管理辦法》第3條,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指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的證券基金業務活動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構。信息技術服務的范圍包括:(1)重要信息系統的開發、測試、集成及測評;(2)重要信息系統的運維及日常安全管理;(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上文所述的“重要信息系統”指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專項業務服務機構關鍵業務功能、如出現異常將對證券期貨市場和投資者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系統。包括集中交易系統、投資交易系統、金融產品銷售系統、估值核算系統、投資監督系統、份額登記系統、第三方存管系統、融資融券業務系統、網上交易系統、電話委托系統、移動終端交易系統、法人清算系統、具備開戶交易或者客戶資料修改功能的門戶網站、承載投資咨詢業務的系統、存放承銷保薦業務工作底稿相關數據的系統、專業即時通信軟件以及與上述信息系統具備類似功能的信息系統。
二、備案類型
根據《管理辦法》和《指引》,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備案類型包括首次備案、重大事項備案和年度備案。
1、首次備案
根據《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首次備案時應滿足以下資質條件:(1)近三年未因從事非法金融活動、違反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展業、為非法金融活動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等情形受到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重大監管措施;(2)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最近一年內不存在證券期貨重大違法違規記錄;(3)具備安全、穩定的信息技術服務能力;(4)具備及時、高效的應急響應能力;(5)熟悉相關證券基金業務,具備持續評估信息技術產品及服務是否符合監管要求的能力;(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指引》第二項明確,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首次備案時,應通過證監會開發的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信息采集系統(以下簡稱“備案信息采集系統”)報送以下材料:(1)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表;(2)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營業執照、在行業主管部門取得的執業許可或者備案文件;(3)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及其依照《備案規定》備案的從業人員因執業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以及近三年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監督管理措施、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的情況;(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從業人員情況;(5)商業計劃書;(6)合規管理制度;(7)產品和服務情況;(8)產品類客戶情況和服務類客戶情況;及(9)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
2、重大事項備案
根據《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和《指引》第二項,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在以下備案內容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通過備案信息采集系統更新并報送相關材料:(1)名稱變更;(2)住所變更;(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變更;(4)質量控制負責人變更;(5)風險控制負責人變更;(6)持有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及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合伙人變更;(7)與基金服務業務有關的質量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更;(8)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已備案的從業人員因執業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以及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監督管理措施、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9)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已備案的從業人員因執業行為與委托人、投資者發生民事糾紛,進行訴訟或者仲裁;及(10)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設立或撤銷分所或者分支機構。
3、年度備案
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和《指引》第二項,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報送年度報告的同時報送年度信息技術管理專項報告。具體而言,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備案信息采集系統報送以下材料:(1) 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基本情況和經營情況;(2)依照《備案規定》備案的從業人員的變動情況;及(3)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變動情況。
三、法定義務
除以上備案要求外,《管理辦法》還對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內控治理及業務活動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
1、內控治理
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健全內部質量控制機制,定期監測相關產品或服務,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出現明顯質量問題的,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明確修復完成時限,及時完成修復工作。
2、業務活動中的禁止性行為
根據《管理辦法》第51條,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相關服務時不得有以下行為:(1)參與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向客戶提供業務服務的任何環節或向投資者、社會公眾等發布可能引發其從事證券基金業務誤解的信息;(2)截取、存儲、轉發和使用證券基金業務活動相關經營數據和客戶信息;(3)在服務對象不知情的情況下,轉委托第三方提供信息技術服務;(4)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相關功能、操作流程、系統權限及參數配置違反現行法律法規;(5)無正當理由關閉系統接口或設置技術壁壘;(6)向社會公開發布信息安全漏洞、信息系統壓力測試結果等網絡安全信息或泄露未公開信息;(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我們建議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相關服務的基金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盡快按照《指引》的要求完成備案。我們將持續關注有關備案的實踐發展并與客戶及時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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