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喬謙律師
來源:敲響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貪污罪,作為國家監察機關管轄的六大類88個罪名之一,也是常見的職務犯罪類型。本文從刑法對貪污罪的明文規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等,對貪污罪的立案追訴和量刑標準進行梳理,以表格形式呈現。
一、貪污罪的五種類型
《刑法》382條和383條規定了貪污罪的表現形式處罰標準,另外,還有三個條文明確以貪污罪論處,包括第183條二款的國有保險公司人員騙保,第271條二款國企人員職務侵占,第394條公務活動接受禮物應交公而不交公?!蛾P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了攜帶挪用公款潛逃的以貪污罪論處。
二、貪污罪立案追訴、量刑標準
立案量刑標準主要規定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以數額較大、其他較重情節、數額巨大、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劃分量刑檔次和幅度。
在2016年4月18日司法解釋出臺以前,貪污罪的立案標準是5000元,以五萬元、十萬元作為劃分量刑檔次幅度的標準。在2016年4月18日之后,貪污罪以3萬元為數額較大標準,以20萬元為數額巨大標準,以30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標準。
其他較重情節、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則以未達到或接近數額較大等標準時,考慮存在法定的6種情形之一為標準。
三、影響貪污罪量刑的6種情形
司法解釋規定了6種法定情形,在未達到或接近數額較大等標準時,存在6種情形之一的,則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較重情節、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等,從而適用相應的量刑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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