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強和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2020年元月爆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重大,嚴重影響了各行各業的正常工作。在這危急時刻,各級政府啟動一級響應、采取防止疫情擴散的緊急措施;白衣天使、科學家奮戰在抗擊肺炎疫情的一線;一方有難、八方支援,全國各行各業竭盡所能向抗擊肺炎疫情的前方提供幫助。絕大多數人除了 “在家不給國家添亂”、給予抗擊肺炎疫情的前方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外,就是在自身的崗位上做好本職工作。筆者專職從事破產管理人工作,在這肺炎疫情特殊時期,更應當忠實地履行管理人職責。在期待保佑中華兒女順利度過此次難關同時,做好管理人的本職工作,成為破產管理人抗擊肺炎疫情的“另類方式”。
一、管理人助力抗擊肺炎疫情
當前,越來越嚴重的肺炎疫情導致相應醫療物資緊缺,各地醫療機構已經開始向社會號召捐贈抗擊肺炎疫情的醫療物資。而有些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或擁有抗擊肺炎疫情的醫療物資,或擁有生產抗擊肺炎疫情醫療物資的設備。鑒于目前嚴峻態勢下,管理人可以有所作為。
(一)債務人擁有抗擊肺炎疫情的醫療物資
管理人接受指定以后,首要的工作是接管債務人全部財產并且通過各種途徑調查、掌控債務人的財產。企業破產法第26條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第69條第1款第3項規定:“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因此,在這特殊時期管理人可以抓緊時間對該些存貨進行仔細盤點以制作接管報告,并且請求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以合理價格轉讓該些有利于抗擊肺炎疫情的醫療物資。至于轉讓方式,管理人可以嘗試以下兩種方式:第一,積極與抗擊肺炎疫情而相應醫療物資短缺的機構聯系并處理;第二,與債務人屬地政府聯系,請求其以合理價格收購后由政府統一調配。
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已經召開,并且已經通過了相應的變價方案那么管理人應當及時依法通過拍賣平臺掛網拍賣,主動并多渠道發布拍賣信息,并且可以針對性地與相應醫療物資緊缺的機構聯系讓其參與競拍;若通過的變價方案不利于該些抗擊肺炎疫情的醫療物資快速處置而用于抗擊肺炎疫情的,那么管理人可以重新修訂變價方案并通過非現場債權人會議的形式以讓有利于快速處理抗擊肺炎疫情的醫療物資變價方案通過,此時管理人可以依據上一自然段的方式處理抗擊肺炎疫情的醫療物資;若已經召開的債權人會議沒有通過相關抗擊肺炎疫情的醫療物資的變價方案,那么管理人可以制定相應變價方案通過非現場債權人會議的形式以讓有利于快速處理抗擊肺炎疫情的醫療物資的變價方案通過,此時管理人也可以依據上一自然段的方式處理抗擊肺炎疫情的醫療物資。
若以上處理方式需要一定的時間,管理人也可積極主動與債務人當地政府聯系,請政府對該些抗擊肺炎疫情的醫療物資進行征收并給予相應補償。
(二)債務人擁有生產抗擊肺炎疫情的醫療物資的能力
管理人接管以后若發現債務人擁有生產抗擊肺炎疫情的醫療物資的能力,并且繼續生產經營有利于債務人財產增加的,管理人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第26條的規定或者第61條的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提請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決定債務人繼續生產抗擊肺炎疫情的醫療物資;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及召開之后提請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繼續營業的方案。
若債務人的生產管理團隊以及生產員工完備,則管理人可以自行組織債務人進行生產抗擊肺炎疫情的醫療物資。債務人若只有完整的抗擊肺炎疫情的醫療物資生產線,管理人無法組織生產經營,那么管理人可以聯系與債務人類似的企業,采用委托經營的模式,這樣不但可以使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還可以擴大抗擊肺炎疫情的醫療物資的產能。
(三)債務人擁有可供肺炎疫情防控定點接待的酒店類資產
目前爆發的肺炎疫情給我國各地的醫療資源提出了極大的挑戰,目前各級政府、醫療機構采取了包括隔離在內的各類緊急措施,而這需要大量的隔離場所。若管理人接管的企業具備住宿功能,那么管理人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在抗擊肺炎疫情方面有所作為,第一,通過以上“繼續營業”的方式并且與有關部門簽訂相應協議;第二,積極與屬地政府聯系,請政府征用此酒店并且給予合理補償。
二、管理人日常工作的調整
管理人在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理念下,應當在合法、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地合法權益地原則下,適時根據目前肺炎疫情的發展,對管理人工作有所調整,對有些工作能緩則緩,為國家抗擊肺炎疫情贏得時間。
(一)債權申報與調查工作
1. 債權申報通知。企業破產法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第4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企業破產法規定通知已知債權人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實踐中人民法院通常通過報紙、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等途徑發布受理破產的公告,并委托管理人通知已知債權人。在此情況下,建議管理人:第一,積極與人民法院溝通,給予債權申報的時間為三個月,并且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為債權申報期滿后的第十五日;第二,鑒于目前肺炎疫情防范下交通受影響,管理人除了通過快遞方式通知已知債權人,還可以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電話聯系等方式盡一切可能通知已知債權人。
2. 債權申報與審查。對于破產案件正處于債權申報階段的,建議管理人暫停現場申報。對于具有打印條件的債權人可以讓其填寫債權申報材料并且將證據材料復印后郵寄給管理人工作人員,管理人對于收到的債權申報材料及時登記造冊,審核債權的證據材料可以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財務資料等途徑進行核實;對于沒有原件無法核實的債權可以在本次肺炎疫情危險解除后再另行核實,相應的債權可以待認定。對于不具備打印條件的債權人,其已經通過電話聯系等形式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的,管理人也應當登記,并可以在本次肺炎疫情危險解除后再另行填寫書面材料申報并按按時申報處理,不另行收取逾期申報審查費用。
3. 職工債權的處理。由于本次肺炎疫情爆發后,各級政府采取了各種防控措施,包括發布延長假期、延期開工等規定。那么管理人在進行職工債權調查時尤其要注意該部分工資的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1條第3款規定:“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因此,管理人在計算債務人職工工資時,對于因本次肺炎疫情而去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或者被隔離的職工,也應當計算工資、福利等。
國務院辦公廳2020年1月26日發布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各級地方政府、人社部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等也發布了有關延期開工的通知,比如蘇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2020年1月26日發布《蘇州市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號)》,規定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復工、復業時間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時。管理人應當密切關注債務人屬地政府以及國家有關此次肺炎疫情防控關于延長假期、延遲企業復工等方面的規定。管理人在計算職工工資時,第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第二,對因政府采取延遲復工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二)及時行使抵銷權和撤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41條第2款規定:“管理人對抵銷主張有異議的,應當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內或者自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正當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44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以抵銷方式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其抵銷的債權債務屬于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抵銷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為了最大限度地擴大債務人財產,對于依據不符合企業破產法理念的抵銷而導致偏頗性清償地,管理人應當在3個月以內依據上述條文對抵銷不予認可并提起訴訟。
企業破產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上述條文規定了管理人若發現個別清償的兩種情況下應當行使撤銷權,但是沒有規定管理人行使此種破產撤銷權的時限。筆者以為,管理人可以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破產程序終結后兩年以前均可以行使破產撤銷權。因此,對于那些破產程序終結后快滿兩年期限的同時又發現存在企業破產法第31、32條情形的,管理人應當及時提起撤銷權之訴,以免被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而對于那些還未終結的破產程序中,雖發現存在企業破產法第31、32條情形的但囿于目前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可以稍緩。
(三)及時處理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企業破產法第18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32條第3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管理人接管企業后應當及時梳理債務人對外簽訂的合同,若發現有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簽訂的有關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的協議時,應當根據簽訂的協議、實際情況、政府需求,積極履行協議并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若發現其他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應當本著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態度及時審查有無必要繼續履行。
(四)妥善召開債權人會議
對于2020年2月份以后需要召開的債權人會議,管理人可以與人民法院積極溝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一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除現場表決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將相關決議事項告知債權人,采取通信、網絡投票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采取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的,管理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后的三日內,以信函、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將表決結果告知參與表決的債權人。”采用非現場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
對于那些已經公告并且即將召開但不適合通過現場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建議管理人及時與人民法院溝通請人民法院發布公告延期召開債權人會議,并且管理人要及時將延期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公告通知到每一位債權人。
(五)破產財產處置、財產分配提存
此次爆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嚴重影響了各行各業的正常工作,嚴重影響了市場交易活動,相信也會影響破產財產處置市場。因此,管理人在處理與抗擊肺炎疫情無關的破產財產時應當充分研究目前破產財產處置市場。對于那些還未掛網拍賣的破產財產,即使已經通過了財產變價方案,管理人可以暫停掛網上拍工作,待此次肺炎疫情危險解除后、市場交易復蘇后再開始掛網上拍;而對于那些已經上網掛拍但是還沒有正式開拍的,管理人可以中止拍賣程序,待此次肺炎疫情危險解除后、市場交易復蘇后再開始掛網上拍。
此次肺炎疫情的發生,使得部分債權人交通受阻、被隔離進行醫學觀察等,無法通過正常的程序受領破產財產分配。企業破產法第118條規定:“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二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因此,管理人建議:若無法對破產案件的所有債權人進行全部分配,管理人可以暫時不發布最后分配公告,待本次肺炎疫情危險解除后再行發布。
(六)妥善處理衍生訴訟
管理人接受指定以后不但需要接管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還需要接管債務人的所有訴訟和仲裁。由于目前肺炎疫情的爆發,各人民法院也及時發布了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訴訟服務公告。因此管理人應當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及時并仔細梳理債務人所有涉及訴訟、仲裁案件信息;第二,及時關注有關涉訴法院、仲裁委的公告,按照公告調整訴訟、仲裁工作;第三,對于那些沒有發布公告的,管理人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主動與主審法官、仲裁委秘書聯系確認訴訟、仲裁開庭等事宜。
(七)妥善處理重整案件中的工作
重整可以使陷入債務危機的企業脫胎換骨、鳳凰涅槃,然此次肺炎疫情會嚴重影響管理人的基礎工作以及與戰略投資人的談判工作,而且企業破產法也規定了“6+3”的期限,因此,這對于管理人在此期間承辦破產重整案件困難重重。此處不探討重整期間的期限問題,而重點提出如何提高重整可能性的當下應對措施。鑒于此次爆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嚴重影響了各行各業的正常工作,嚴重影響了市場交易活動,相信也會影響戰略投資人對破產企業的投資,建議管理人延長投資人招募公告的時間。建議管理人要合理把握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算、重整、和解三種破產程序之間的轉換,對于以重整、和解名義進入破產程序的并且有重整、和解可能的,積極與人民法院溝通不要輕易地宣告重整失敗、和解失敗而轉入清算程序, 因為一旦宣告重整失敗、和解失敗就當然轉為清算程序,這與“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的理念是不符的。對于預重整案件,管理人可以與人民法院溝通可先行以清算名義進入破產程序,待此次肺炎疫情結束以后再行由清算轉換為重整、和解程序。
三、總結
筆者對以上工作的梳理并非全面的且是個人觀點不代表所在單位的觀點,很多處理方式更多的體現了經驗,以上技巧性處理方式可能無法實現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期限要求,管理人可能會面臨“違法”風險,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會允許此種漏洞的存在嗎?我們堅信在舉國上下齊心協力能夠戰勝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也堅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不會允許此種漏洞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3條規定:“因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破產程序作為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當然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當管理人無法通過技術性方式處理有關管理人工作,建議管理人與有關方、人民法院積極溝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3條規定,以免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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