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樊東峰、朱敏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前 言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國發【2020】18號),2021年12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簡稱《登記辦法》),完善了我國擔保法律法規制度建設的框架。
本文就我國推進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統一登記的原因、《登記辦法》發布的背景、登記范圍、如何辦理登記與查詢、在辦理登記的過程中要注意的問題等進行逐一分析
一、我國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
世界銀行《全球營商環境報告》中指出:統一的現代動產擔保系統在各國緩解中小企業貸款融資難、融資貴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并將其納入營商環境評估體系“獲得信貸”的指標。
2019年10月22日,國務院發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表示:國家推動建立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系統,逐步實現市場主體在一個平臺上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并相繼在北京、廣州、重慶等部分省市開展試點工作。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民法典》,《民法典》刪除了《物權法》《擔保法》中有關動產抵押權和權利質權等的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為此后建立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制度留下了立法的空間。
2020年12月22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國發【2020】18號),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該決定就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范圍的七大擔保類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承擔登記服務機構職責等做了原則性的規定。2020年12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2020】第 23 號公告,對原由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登記職責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四類動產抵押登記作出過渡安排,統一向征信中心移轉。
2020年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發布了關于自2021年1月1日起提供全國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服務的公告,將《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操作規則》、《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用戶服務協議》、《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操作指引》等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上予以公布,由此我國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制度正式落地。
2021年12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正式發布《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并于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二、動產和權利擔保類型、登記、查詢
(一)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擔保類型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
2、應收賬款質押;
3、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
4、融資租賃;
5、保理;
6、所有權保留;
7、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
《登記辦法》將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形式納入統一登記范圍,與《民法典》的規定相呼應,賦予了非典型擔保登記對抗的效力,提高了商事融資交易的安全性。
此外,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并未納入統一登記中,是因為它們基于特殊財產管理方面的需要,其原本均有相應的確權登記機關和登記規則,如果出現雙重登記的情形,財產管理方面的成本會更高,故維持原來的登記機構和規則也更為合理。本文對此作如下統計,建議在辦理之前可先向相關部門進行咨詢。
(二)登記機構與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簡稱征信中心)是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登記機構,承擔具體的服務性登記工作,不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性的審查。
征信中心建立“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網址: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簡稱中登網)為市場主體提供7*24小時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和查詢的互聯網服務。
(三)登記與查詢
【登記人】擔保權人辦理登記。擔保權人辦理登記,應當與擔保人就登記內容達成一致。
【登記內容】包括擔保權人和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擔保財產的描述、登記期限。擔保權人可以與擔保人約定將主債權金額、擔保范圍、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擔保財產等項目作為登記內容。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性描述的,應當能夠合理識別擔保的財產。最高額擔保應登記最高債權額。
【登記證明】登記人如實錄入登記信息后,提交即登記生效,系統將生成具有唯一編號登記證明文件。
【查詢】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均可以注冊為統一登記系統的用戶后,查詢動產和擔保登記信息。征信中心根據查詢人申請,提供查詢證明。
(四)登記期限與展期
???? 擔保權人應當根據主債權履行期限合理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最短1個月,最長不超過30年。
???? 在登記期限屆滿前,擔保權人可以申請展期。擔保權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最短1個月,最長不超過30年。(此處與征求意見稿和《登記公示系統操作規則》不同的是不再限定在登記到期前90日才可以申請展期登記)
(五)變更登記
???? 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擔保權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 擔保權人在原登記中增加新的擔保財產的,新增加的部分視為新的登記。
???? 擔保權人辦理登記時所填寫的擔保人法定注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擔保權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六)注銷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權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1、主債權消滅;
2、擔保權利實現;
3、擔保權人放棄登記載明的擔保財產之上的全部擔保權;
4、其他導致所登記權利消滅的情形。
(七)異議登記
???? 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內容錯誤的,可以要求擔保權人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擔保權人不同意變更或注銷的,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辦理異議登記。
???? 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自異議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7日內通知擔保權人。
???? 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30日內,未就爭議起訴或提請仲裁并在統一登記系統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銷異議登記。
???? 應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擔保權人的申請,征信中心根據對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擔保權人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等法律文書撤銷相關登記。
(八)登記審查責任的承擔
???? 擔保權人應嚴格審核確認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并在統一登記系統中查詢擔保財產的權利負擔狀況。
???? 擔保權人、擔保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按照統一登記系統提示項目如實登記,并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因登記錯誤、對于登記財產描述未能合理識別等導致的權利不能的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因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過渡期間(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登記與查詢
2020年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四類動產抵押登記的有關過渡安排聯合發布了【2020】第23號公告。具體為:
???? 對于2021年1月1日之前已在市場監督部門辦理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登記的,如需辦理變更、注銷登記的,應在統一登記系統中辦理補錄登記后再進行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補錄登記是為了便于公眾了解原登記信息,對于補登記內容以自愿登記為準;變更、注銷登記內容以當事人在統一登記系統中登記的內容為準。
????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查詢:
【歷史登記查詢】過渡期內,當事人查詢2021年1月1日前已辦理的動產抵押登記的,應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歷史登記數據移交后,當事人也可到統一登記系統查詢。
【新增登記查詢】當事人查詢2021年1月1日后新增動產抵押登記,以及2021年1月1日后辦理補錄登記,并對辦理該登記的變更、注銷登記的,應到統一登記系統查詢。
【過渡期滿后查詢】過渡期2年期限屆滿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登記系統原則上不再提供歷史動產抵押登記信息在線查詢服務,當事人可在統一登記系統查詢已補錄登記信息。統一登記系統可視市場需要延長歷史動產抵押登記信息在線查詢期限。
四、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系統操作規則
在市場融資交易中,法人機構較為普遍,故本文僅針對機構常用戶的登記操作流程作以簡單說明,個人用戶以及機構常用戶均可登陸中登網“用戶園地”頁面查看具體詳情。
???? 常用戶需要辦理身份驗證,各地區央行征信分中心的現場聯系服務點可在中登網首頁的“新手上路”頁面進行查看。
????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營業管理部地址:西安市西大街188號,電話:029-87620683。
五、辦理統一登記的注意事項
1、訂立書面合同并及時辦理登記
在動產和擔保權利統一登記制度實施后,當事人均以線上形式辦理擔保登記,對于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登記機構不予審查,因當事人自行登記導致的權利不能的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在此情況下,擔保人和被擔保人應該嚴格執行《民法典》的規定訂立相應的書面合同,對于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擔保財產的種類和數量等、擔保的范圍等等條款作出約定,特別是對于擔保財產的約定要盡可能的確定詳盡,以達到登記后能夠“合理識別”的標準。
對于債務人提供的相應的擔保財產,權利人應及時登陸中登網進行查詢,明確擔保財產的權利負擔,以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對于可辦理登記的及時辦理登記。
2、動產抵押中“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約定應進行登記
在動產抵押中,依據《最高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根據物權變動與債權合同的效力區分原則,無論將該約定登記與否,均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但是將該約定進行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不發生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反之則不支持。
因動產抵押后抵押財產實際上還是由抵押人進行掌控,且根據《民法典》406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無須經抵押權人同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故當事人在訂立抵押合同的時候應該將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進行約定同時將該約定進行登記,以確保權利的有效行使。
六、結語
《民法典》擴大了我國擔保范圍,明確動產抵押、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保理等業務采用登記對抗主義,在應收賬款和存款單、倉單、提單上設立質權,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或者交付權利憑證時設立。此次《登記辦法》的頒布,旨在配合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制度的實施,并更好地引導市場主體開展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與查詢活動,建立統一的登記制度對于提高擔保物權透明度,降低信貸交易的風險和成本,踐行優化營商環境的時代任務等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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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新規解析: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