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舒、李元元、張華耀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被執行人執行行為異議實質支持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可合并審查
編者按
執行案件中案外人權利的保護問題,廣受關注。無論是執行異議還是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下,案外人救濟途徑的選擇和權利性質的認定,實踐中都存在大量爭議。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律師團隊結合多年的實踐經驗和研究積累,尤其在總結大量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梳理了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數千個執行異議案件的裁判觀點,針對實務中高發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類型化處理形成書稿(即將出版),并通過保全與執行公眾號連續推送100篇,以饗讀者。
閱讀提示: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法院裁定查封,案外人主張該財產的所有權歸自己,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標的排除執行異議,被執行人認為執行法院的查封行為錯誤,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當被執行人所提的執行行為異議本質上是同意案外人所提的執行標的異議時,法院應通過何種程序進行審查?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第二百二十七條,分別審查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標的異議嗎?下面通過一則最高院公報案例進行分析。這個案例在回應上述問題之外,還涉及案外人同時提起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標的異議時,法院應該通過何種程序審查的問題。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單獨提出的異議,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但如果被執行人所提異議實質是支持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的主張,則對被執行人所提出的異議不應當單獨審查,而應當在對案外人所提異議進行審查的過程中一并解決。
如果案外人所提出的程序異議與實體異議關系密切,直接或間接地針對同一執行標的權屬問題,在其同時提出實體異議的情況下,應當合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以減輕當事人的訴累。
案情簡介
一、申請執行人東方青島辦申請法院保全查封了被執行人畜產公司所有的位于xx市xx路xx號xx大廈第17-21層房產。案外人山東省商務廳提出保全異議,經查明,xx大廈由于土地、消防等原因至今未辦理產權證明,所有用房單位只有使用權,被執行人畜產公司現使用大廈十七層的1709、1711、1712、1713房間辦公,山東高院裁定解除對17-21層房產的查封,裁定查封畜產公司實際使用的17層四間辦公室。
二、東方青島辦起訴畜產公司的案件勝訴后,畜產公司未履行債務,東方青島辦申請強制執行畜產公司的財產。在此過程中,東方青島辦將債權轉讓給信諾公司。信諾公司向山東高院提出申請,請求查封xx大廈第17-21層全部房產。山東高院裁定對xx大廈第17-21層房產進行了預查封(該房產無任何產權證)。
三、被執行人畜產公司和案外人山東省商務廳均不服,分別向山東高院提出書面異議,稱山東高院依法解除對xx大廈17-21層房產的查封后,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又進行預查封,顯屬不當;xx大廈17-21層產權應歸山東省商務廳所有,對該房產的查封應予解除。山東高院查明了xx大廈的建設過程、資金來源和當時的政府文件,認為畜產公司僅有權分得17層的四間房產,裁定解除對xx大廈第17-21層房產(1709、1711、1712、1713四間房產除外)的查封。
四、申請執行人信諾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山東高院的執行裁定。最高院認為山東高院的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裁定撤銷山東高院的執行裁定,發回山東高院重新審查處理。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當案外人和被執行人同時提出執行行為異議,被執行人同時提出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標的異議時,法院應適用何種程序進行審查處理。
山東高院先是在保全異議程序中,裁定解除對xx大廈第17-21層房產(1709、1711、1712、1713四間房產除外)的查封,后來又在執行程序中裁定對xx大廈第17-21層房產的查封。對山東高院的這種執行行為,被執行人畜產公司和案外人山東省商務廳均不服,均提出書面異議。這屬于案外人和被執行人同時提起執行行為異議。同時,案外人山東省商務廳還提出xx大廈17-21層產權應歸自己所有,這屬于被執行人同時提起了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標的異議。
山東高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的執行行為異議程序進行了審查,在審查中也認定了xx大廈17-21層產權的歸屬問題。最高法院認為,案外人山東省商務廳提出xx大廈17-21層產權應歸自己所有,該項異議是對執行標的權屬的主張,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規定進行審查。山東省商務廳關于執行程序的異議,實質還是基于山東省商務廳對涉案房產享有所有權的實體權利主張而來。因此,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的執行標的異議程序進行審查。關于被執行人畜產公司對執行程序提出的異議,最高法院認為,本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程序審查。但是,畜產公司所提異議實質是同意山東省商務廳對執行標的享有所有權的主張,因此對畜產公司所提出的異議不應當單獨審查,而應當在對山東省商務廳所提異議進行審查的過程中一并解決。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應根據自己的訴求,正確選擇《民事訴訟法》第225條或227條規定的程序提出執行異議。第225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針對法院的執行行為提起執行異議,不服法院作出的異議裁定的,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第227條規定案外人可以針對執行標的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不服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的,根據不同情形,案外人和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再審。第225條解決的主要是執行程序爭議問題,第227條解決的主張是執行標的歸屬爭議問題。因此,相關主體在執行程序中,通過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維護自身權益時,應理解以上區別,并根據自己情況選擇合法的救濟路徑。
二、被執行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5條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案外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如果被執行人所提異議實質是支持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的主張,則對被執行人所提出的異議不應當單獨審查,而應當在對案外人所提異議進行審查的過程中一并解決。關于這一觀點,最高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本案中畜產公司所提異議實質是同意案外人山東省商務廳對執行標的享有所有權的主張,如對畜產公司與山東省商務廳內容相同的異議分別適用不同的程序進行審查,造成救濟途徑迥異,侵害了當事人的程序利益;況且在案外人山東省商務廳已經提出異議主張實體權利的情況下,被執行人畜產公司所提異議不具有實益,因此對畜產公司所提出的異議不應當單獨審查,而應當在對山東省商務廳所提異議進行審查的過程中一并解決。”
三、案外人可以同時對執行行為和執行標的提出異議。根據本案最高法院的裁判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的規定,應區分以下三種情形適用不同程序:第一,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進行審查;第二,案外人既基于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和第225條規定進行審查;第三,如果案外人所提出的執行行為異議與執行標的異議關系密切,直接或間接地針對同一執行標的權屬問題,在其同時提出實體異議的情況下,應當合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以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本案屬于第三種情形,應由山東高院按照第227條規定的程序,一并審查被執行人畜產公司和案外人山東省商務廳所提出的異議。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 民事訴訟法 第 二百二十七條 規定進行審查。
案外人既基于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 民事訴訟法 第 二百二十七條 和第 二百二十五條 規定進行審查。
法院判決
以下是該案在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本案復議審查的焦點問題是畜產公司與山東省商務廳不服山東高院執行裁定,以相同的理由分別向山東高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審查程序問題。
關于山東省商務廳所提異議的審查程序問題。案外人山東省商務廳提出異議主張法院解除查封的主要理由為其所提異議的第二項,即xx大廈第17-21層房屋產權為其享有,因此法院不能將其作為畜產公司的財產進行查封。該項異議是對執行標的權屬的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執行法院山東高院將山東省商務廳作為利害關系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修訂)第二百零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進行審查并賦予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顯屬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應予糾正。而山東省商務廳提出的第一項異議,即山東高院依法解除對xx大廈17-21層房產的查封后,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又進行預查封顯屬不當,雖然是關于執行程序問題提出的異議,但該項異議究其實質還是基于山東省商務廳對xx大廈第17-21層房產享有所有權的實體權利主張而來。本案中山東省商務廳所提出的兩項異議均直接或間接地針對同一執行標的的權屬問題,具有密切聯系,分別適用不同的審查程序徒增當事人訴累。因此,山東省商務廳所提第一項異議也應當適用前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關于畜產公司所提異議的審查程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被執行人畜產公司因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所提出的異議,本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程序審查。但是,本案中畜產公司所提異議實質是同意案外人山東省商務廳對執行標的享有所有權的主張,如對畜產公司與山東省商務廳內容相同的異議分別適用不同的程序進行審查,造成救濟途徑迥異,侵害了當事人的程序利益;況且在案外人山東省商務廳已經提出異議主張實體權利的情況下,被執行人畜產公司所提異議不具有實益,因此對畜產公司所提出的異議不應當單獨審查,而應當在對山東省商務廳所提異議進行審查的過程中一并解決。
綜上,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本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魯執(恢)字第3號執行裁定。
二、本案發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查處理。
案件來源
香港信諾投資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復議案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復字第13號】
延伸閱讀
前文中案例展現了被執行人和案外人同時提出異議,以及案外人同時提出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標的異議時的程序選擇規則。關于執行程序的選擇,實踐中還有一種情形值得注意:符合法定條件下,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案外人的財產,案外人卻不提出執行異議,此時,案外人的債權人以案外人怠于提出異議,損害自己債權實現為由提出執行異議,應該適用何種程序呢?下面這個最高院發布的公報案例解答了這一問題。
裁判規則: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而怠于提出異議,導致其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之虞時,案外人的債權人代位提起案外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案例來源:《深圳市百富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昌擔保有限公司與佛山市南海區南聯電業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昌擔保有限公司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 (2014)執申字第243號】
本院認為,本案焦點問題是,應通過何種程序確定涉案土地使用權能否執行問題。
本案中,在中山中院查封、拍賣登記在案外人南海發電廠名下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案外人南海發電廠作為登記權利人,本來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尋求救濟,但由于南海發電廠未提出異議,導致其債權人富昌公司的債權有不能實現之虞。在這種情況下,富昌公司以法院執行登記在案外人南海發電廠名下土地使用權侵害其債權為由提出異議,實際上是為保全自己的債權而代案外人南海發電廠提出異議,異議的主體雖然是案外人的債權人,但異議事由系基于對涉案土地使用權主張實體權利,異議的根本目的在于排除對涉案土地使用權的執行。因此,該異議本質上是一種實體性異議,只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規定進行審查處理,才能為各方當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確保最終通過異議之訴對涉案土地使用權的權屬和能否執行問題作出裁判。相反,對富昌公司提出的異議,如果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審查,因異議審查程序和復議程序中均應堅持形式審查為主的原則,因此無法對涉案土地使用權的真實權屬和能否執行的問題從實體上作出裁判,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本案中的實質爭議。
綜上,在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而怠于提出異議,導致其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之虞時,案外人的債權人代位提起案外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審查處理。中山中院和廣東高院對本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法律適用錯誤,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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