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新征
來源:讀懂ABS(ID:dudabs)
融資租賃能否開展商業保理業務?如何合規開展商業保理業務?能否作為一些資本市場應收賬款類融資工具的原始權益人(發起人)?這些問題近期已經引起了大家關注,筆者嘗試梳理相關法律法規來分析這個問題。
01
關于融資租賃公司兼營商業保理業務法律法規
2013年09月27日《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在附件: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中明確提出“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2014年6月19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業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滬)自貿管〔2014〕26號)第五條中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可申請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即與租賃物及租賃客戶有關的上述業務。”
2015年1月29日《國務院關于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復制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國發〔2014〕65號)明確提出“在全國范圍內復制推廣的改革事項,其中服務行業領域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p>
2015年7月27日《商務部辦公廳關于融資租賃行業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復制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15〕575號)在第三條加強行業監管方面提出:“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要求融資租賃公司遵守《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兼營的商業保理業務與主營業務有關,在兼營商業保理業務時,參照商業保理行業管理相關規定執行?!?/p>
2016年7月28號《天津市商務委、天津市市市場監管委關于融資租賃企業兼營商業保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商務流通<2016>21號)規定:“1.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申請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無需行業準入,由市場監管部門直接辦理企業經營范圍增項。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企業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商業保理業務,按現行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3.融資租賃企業應遵守《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兼營的商業保理業務應與主營業務有關,在開展商業保理業務時,參照商業保理行業管理相關規定執行?!?/p>
2015年09月0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在第二部分主要任務方面提出:“(四)改革制約融資租賃發展的體制機制,......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p>
上述法律法規的內在邏輯:融資租賃公司兼營商業保理業務的提法最早來源于國務院印發的上海自貿區總體方案,接著上海自貿區有關部門依照該總體方案制定商業保理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兼營,后來國務院以及商務部推廣上海自貿區改革試點的可復制經驗,將融資租賃公司兼營商業保理業務作為經驗推廣到全國各地,緊接著國務院辦公廳也將此點推廣經驗寫入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02
融資租賃公司兼營商業保理業務合規性探討
1、兼營商業保理的范圍。上海自貿區制定商業保理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即與租賃物及租賃客戶有關的上述業務?!辫b于融資租賃公司兼營商業保理業務這個提法就是從上海開始,然后推廣到各地,此解釋應當為最為準確的解釋,融資租賃公司受讓的客戶應收賬款,該應收賬款應當與融資租賃所承做的租賃物有關,或者該客戶應當為融資租賃的租賃客戶。具體來講就是,融資租賃公司所受讓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應當與其已承做業務的租賃物有關聯,應收賬款債權人、債務人應當屬于其已承做業務客戶,這個就需要結合融資租賃公司的存量業務來比對來論證合規性。現實中不少融資租賃公司打擦邊球,做了不少與自身租賃物以及租賃客戶無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2、兼營業務的前置審批。各地監管部門針對兼營業務提出審批要求。比如:某地規定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申請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無需行業準入,由市場監管部門直接辦理企業經營范圍增項;外商投資融資租賃企業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商業保理業務,按現行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
03
對融資租賃公司兼營商業保理業務未來政策走向預判
2017年7月份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強化金融監管的專業性統一性穿透性”。
2019年4月24日發布的《天津市商業保理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商業保理公司原則上應當設立為獨立的公司,不得混業經營。
2019年5月29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促進本市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等三類機構規范健康發展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若干意見》(十四)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及各區主管部門探索對本市三類機構實施分類監管。
結合上述政策法規,從監管的專業性要求、混業經營禁止、以及分類監管要求這三個方面來看,筆者認為未來融資租賃兼營商業保理業務的可能性會越來越小,以后即使繼續存在,在審批(備案)的要求以及限定的范圍方面會越來越嚴格。
個別融資租賃公司打擦邊球開展的與自身租賃物以及租賃客戶無關的商業保理業務,需要及時調整,否則,監管來臨時,對自身業務結構調整以及客戶流動性會帶來較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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