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保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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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2733號,重慶兩江聯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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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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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30日,興業銀行重慶分行在深圳前海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發布《信托受益權及代償債權資產包轉讓公告》。
項目標的:《川信.重慶瑞富行公司貸款單一信托(二期)合同》和《川信.重慶瑞富行裝修貸款單一信托合同》項下信托受益權及重慶瑞富行投資有限公司出具的《債務確認函》項下對重慶瑞富行投資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債權。公告掛牌價為84000萬元,要求繳納保證金7000萬元,成交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支付。
2016年12月7日,兩江聯動公司繳納保證金7000萬元。2016年12月12日,兩江聯動公司(乙方)與興業銀行重慶分行(甲方)簽訂《轉讓協議》。《轉讓協議》約定兩江聯動公司向興業銀行重慶分行購買“興業不良資產包”的不良資產債權,后兩江聯動公司未依約定支付后續款項。
2018年12月25日,興業銀行重慶分行與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簽訂一份《資產轉讓協議》和兩份《信托受益權轉讓合同》,協議約定,興業銀行重慶分行將包括案涉信托受益權、追償權在內的15戶資產組包轉讓給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轉讓價格為586310000元。
(一)依據財政部、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2]6號,以下簡稱6號通知)及《關于發布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天津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7]702號,以下簡稱702號通知),興業銀行重慶分行受讓主體不適格,存在主觀惡意,轉讓程序違反規定。原審法院回避了對不良資產受讓主體以及轉讓程序的審查,在事實認定上有重大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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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案涉轉讓協議第二條第九款約定:“乙方(兩江聯動公司)不可撤銷地確認并承諾:乙方對轉讓債權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風險完全理解并予以認可,同意按照現狀受讓轉讓債權,乙方自愿承擔轉讓債權的瑕疵或風險和預期利益無法實現的風險,乙方保證不因上述原因主張協議無效或要求撤銷本協議或要求甲方(興業銀行重慶分行)回購或要求甲方承擔賠償責任或作為減輕或免除乙方義務和責任的抗辯理由。”
興業銀行重慶分行通過深圳前海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發布《信托收益權及代償債權資產包轉讓公告》(第二次)(以下簡稱轉讓公告)作出了風險提示。兩江聯動公司主張案涉不良資產包存在重大瑕疵,缺乏證據支持。
案涉轉讓公告載明:“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該保證金(7000萬元)在簽署案涉轉讓協議后轉為履約保證金,待應支付的剩余交易款項全部到賬后,再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案涉轉讓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約定:“若2017年3月13日乙方未全額付清交易價款,則甲方有權扣收受讓方(兩江聯動公司)繳存的保證金并對逾期未付部分交易資金按照日息萬分之五計收罰息,作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且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轉讓協議,已扣收的保證金不予退還。”據此,兩江聯動公司違約需向興業銀行重慶分行支付違約損害賠償金約1.141億元(即7000萬元+8.4億×0.5‰÷360天×105天)。
本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兩江聯動公司請求調減違約金,應當對違約金額是否過分高于因其未依約支付案涉轉讓款給興業銀行重慶分行造成的實際損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但是,兩江聯動公司未能提供前述證據,需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據案涉轉讓協議約定,兩江聯動公司支付的7000萬元履約保證金,屬于保證其履行案涉協議義務的定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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