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信托公司不得開展負債業務,已成信托業既定的監管紅線。了解信托負債業務相關法規變遷史,有利于我們充分理解信托不得開展負債業務的真實含義。以下按年度展示信托公司負債業務的監管歷史變遷。
二零零二
2002年,信托公司負債業務開始整頓,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7號 】(現已失效),其中第三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取得的資金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負債;信托投資公司因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而形成的資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
。第四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二)不得發行債券,不得以發行委托投資憑證、代理投資憑證、受益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單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辦理負債業務。
2007年3月1日,《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失效,由《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取代,但《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未有關于信托公司負債業務的禁止性條款。與之同時頒布的《托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2號】則明確信托公司不得開展負債業務。
由于我國信托公司發展早期確實開展過信托存款等負債業務,監管部門為了明確信托機構的資產管理機構屬性,因此需要清理信托存款等負債業務。
二零零三
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加快信托投資公司原有業務清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通[2003]37號),對信托負債業務進行清理,具體規定為:
各信托投資公司按照要求,對原有以負債資金辦理的信托貸款、信托投資、融資租賃和其他資金運用業務以及委托存貸款業務進行清理(以下簡稱原有業務),原有業務清理的重點是償還原辦理的信托存款。信托投資公司原辦理的委托存貸款業務,要根據每筆業務的具體情況,規范為信托業務或代理業務。
根據前述規定可知,本次清理包括原有以負債資金辦理的信托貸款、信托投資、融資租賃和其他資金運用業務以及委托存貸款業務等原有業務。
二零零五
2005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再次對信托公司負債業務進行了嚴肅清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信托投資公司原有負債清理及到期信托計劃清算監管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05〕87號),其中明確規定:
為防止信托投資公司將應清理負債轉入其他科目,防止以新負債替換老負債,各銀監局應將信托投資公司以賣出證券回購、賣出信貸資產回購方式從事的負債業務,按其業務實質納入同業拆入一并考核,同業拆入(包括賣出證券回購、賣出信貸資產回購)不得超過信托投資公司注冊資本。信托投資公司現有以賣出證券回購、賣出信貸資產回購方式從事的負債業務余額不得再增加,應在原回購合同到期后逐步將其壓回至規定比例內。在原有業務清理考核過程中,各銀監局要認真考核,深入分析,嚴防信托投資公司以借新還舊甚至挪用信托資金等違規方式兌付清理歷史負債,確保原有負債在2005年底前真正清理完畢。
為了督促信托公司清理負債業務,同年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5年第3號】第九條甚至規定信托投資公司擔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就包括:原有存款性負債業務全部清理完畢,沒有發生新的存款性負債或者以信托等業務名義辦理的變相負債業務。
二零零六
2006年,監管文件繼續重申信托公司負債業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信托投資公司單一代定資金信托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06]134號】,其中強調:
信托投資公司單一代定資金信托業務的問題包括:以設立代定管理方式的單一資金信托為名變相經營負債業務。
各銀監局應密切關注轄內信托投資公司辦理單一代定資金信托業務的合規情況,要求信托投資公司辦理單一代定資金信托業務時,嚴格遵守《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章的規定,特別應注意信托投資公司是否存在以各種方式承諾保底或最低收益,變相經營負債業務的行為。
二零零七
2007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托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2號】對信托公司負債業務進行了規定,即: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信托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此外,本次《托公司管理辦法》回歸信托公司本源,取消了信托公司經營擔保業務的資質。
結語
在審查或設計復雜的信托業務交易結構時,我們必須仔細考量甄別信托公司負債業務。除了借鑒上述法規規定,還須明確以下事項:
其一,負債業務不等同于負債。根據會計的定義,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雖然負債業務會導致信托公司產生負債,但是并不能將信托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負債等同于負債業務,比如信托公司可能會因處理信托事務而負擔的債務,或因信托公司違背管理職責或者管理信托事務不當產生債務,但這些債負債則不能認定為信托公司經營了負債業務。
其二,信托承擔合同義務與負債業務并不等同。負債業務,顧名思義,通過負債的方式經營業務,比如銀行通過負債的方式吸收存款,然后利用存款開展貸款業務。然而,負債業務的前提是負債。信托公司因參與交易產生的合同義務,該合同義務只要不是由于負債而產生的,該義務就不能作為判斷負債的前提,畢竟合同義務與負債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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