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融二叉樹
說到ABS估值,主要有兩個維度,一個是產品的自身定價,又分為一級和二級,另一個就是投資者角度,買了ABS的投資者如何在報表中進行確認,而對于報表中持有資產的估值一直是一個值得關注的話題,尤其是對于ABS和債券來說,可謂是“套路多多”。
與股票交易活躍可以用收盤價確認資產價值也就是估值不同,債券交易比較特殊,活躍的一天成交量有幾百,而不活躍的就一年都幾乎沒什么成交,如果也采用收盤價,那不活躍的品種分分鐘就估“飛了”,ABS更是如此,與一級市場不同ABS的二級市場一直都不是很活躍,再加上ABS結構復雜,準確進行估值就更加困難。
小編簡單說一下ABS的兩種估值方法:攤余成本法和第三方估值。
其實以前還有買入成本法,這種方法比較簡單粗暴,就是買入價格加上應計利息。這個方法因為沒有考慮折溢價不夠準確,隱藏了風險。
攤余成本法以在買入價格的基礎上加上應計利息和每日累計攤銷的折溢價對債券進行估值,明顯與買入成本相比攤余成本法多考慮了折溢價。但是攤余成本法沒有考慮市場波動而隱藏了風險,其中涉及到的一個重要指標就是偏離度。
第三方估值,例如中債或中證,我們認為是采用估值技術的公允價值。看上去比前兩種公允,但是小編覺得對于持有到期的策略來說,考慮市場波動的估值也不是很公平。
在新會計準則和《指導意見》實施后,攤余成本成本法的使用有嚴格的限制,與ABS類似的還有一個就是私募債,很多機構都采用成本法。小編記得去年好多家券商資管就因為債券估值被罰了。攤余成本法不是不能用,只是要符合特定的要求。具體的要求下文會說到。
債券和ABS因為可以使用攤余成本法估值,衍生出來許多“套路”,有的直接把信用債產品做成了“類”現金管理產品(現在監管對這個類字很敏感,不讓這么叫了),曲線平滑漂亮,每個開放期的投資者也是十分滿意,可一旦債券發生問題,買單的就是最后一期的客戶。
眾所周知銀行委外資金,偏愛攤余成本法估值,為什么呢?為了撥備!銀行的撥備是一個既主觀又重要的指標,在舊會計準則使用的是“已發生損失模型”,攤余成本的“好處”立馬顯現,賬目既漂亮又好交差。
而新會計準則的頒布,不僅重新將“已發生損失模型”改變為“預期信用損失模型”,對金融資產也進行了更加嚴格的劃分,所以說18年是債券估值的一個重要節點,不僅《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生效,資管新規也對使用攤余成本法進行了規定。
下面我們具體來看一下相關規定: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文中簡稱《指導意見》)關于攤余成本法的規定:
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
(一)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采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金融機構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凈值,應當采用適當的風險控制手段,對金融資產凈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當以攤余成本計量已不能真實公允反映金融資產凈值時,托管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調整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
金融機構前期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產管理產品實際兌付時金融資產的價值的偏離度不得達到5%或以上,如果偏離5%或以上的產品數超過所發行產品總數的5%,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的資產管理產品。這個就是我們之前說到攤余成本時非常重要的指標偏離度的要求。
新會計準則對攤余成本法的規定:
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相關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必須與基本借貸安排一致,即相關金融資產在特定日期產生的合同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Solely payments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以下簡稱SPPI),即無法通過SPPI測試的金融資產不能采用攤余成本計量。同時,貨幣市場基金、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等資產管理產品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以出售為目標的,應當將相關金融資產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021年9月30日財政部發布了《資產管理產品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并明確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這個規定直接明確了金融產品估值要按照新會計準則估值,各家金融機構都在加緊處理自家用成本法估值的問題。
小編再多叨叨兩句,修改估值方法之后產品凈值會有什么影響?分兩種市場環境考慮:
1、在牛市的環境下:成本法變為市值法會帶來凈值的上漲,但也是短暫的“虛假繁榮”。
2、相反在熊市的環境下:會帶來凈值的下跌,但也不代表產品出現了實質虧損。
改變估值方法帶來的影響就是因為使用兩種方法估值的偏離度問題。有些投資經理也是怕凈值波動太大,而選擇把部分收益“藏”起來。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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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ABS估值二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