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麗娜
來源:娜樣時光
按照百度百科的說法,法律共同體是指由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法學家等組成的法律職業群體。
這一篇想講一個案例,一個很簡單的案例。借款人通過網貸平臺借款,年利率12.18%,借款期限一年,用房產作抵押。借款成功后幾個月后即開始拒還利息,平臺多次催告未果,其間的利息一直由平臺墊付給投資人。在平臺決定起訴借款人但尚未開始時,平臺接到借款人的起訴狀,要求法院確認借款合同無效,本人作為平臺的代理律師出庭應訴。借款人聘請的律師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如下:1、借款人網絡借貸成功后當日支付平臺融資服務費4萬余元,4萬元除借款本金,相當于一天的利率是4%,年利率就是1460%,屬于高利貸;2、網貸平臺沒有放貸資質,不能放貸;3、平臺要求借款人拿房產做抵押,目的是為了騙取借款人的房產,是“套路貸”,屬于刑事犯罪,國家嚴厲打擊的。
經過庭審,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白紙黑字的借款合同,放款和還款的銀行單據,所有證據都表明,借款年利率為12.18%,借款人支付的有限幾次利息也是按照年利率12.18%支付的,遠低于24%的法院標準。即使如此,在最后陳述階段借款人代理律師仍陳述到:這是“套路貸”,民事的途徑走不通,我們就走刑事的,到公安報案去。
在庭審中,我花了一些時間去陳述網絡借貸機構的定性、業務范圍;什么是“套路貸”,“套路貸”和網貸的區別是什么;網貸的收費依據是什么,正確的利息計算方法是什么。
這個案子最終以駁回對方訴訟、我方勝訴結束,并且通過執行證書的形式進入到強制執行。在申請強制執行時又碰到了一個小播曲,因為“套路貸”的問題法院對民間借貸通過執行證書方式申請強制執行持慎重態度,在立案窗口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并未即時立案,之后我與立案庭進行了兩次溝通,最終取得法院理解,順利進入到執行程序。
假如本案的主審法官和立案庭的法官對于網貸及與其相關的法律行為定性上有偏頗,本案會是什么樣?借款人逃脫債務,投資人無法收回借款,平臺因到期無法兌付,出現逾期,引發投資人恐慌,平臺倒閉,投資人損失慘重。
最近我看到了一位同行的一篇文章,題目是“瘋狂的網貸”,打開細看發現同行將投資人通過線上做任務、點擊廣告獲得投資回報以及個人通過網絡認識到某個人進而向該某人借款都當成了網絡借貸,并據此對網貸機構進行痛斥和抨擊。
作為一個長期為互聯網金融提供服務的法律工作者,經驗告訴我,任何一個不準確的定性、不客觀的判斷最終受損害的必然是大眾投資者,法律共同體由于其天然的公信力,其言論導致的結果相較于其他人,更是會成倍地放大。
法律共同體的口頭禪——未經審判,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在當前網貸面臨的輿論環境下,法律共同體尤當如此,“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辯之,篤行之”,既不掩蓋也不擴大,不去放大或傳導恐慌。同時,做好投資者權益最后的一道保障,踐行法律共同體的使命和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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